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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我國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總體思路關鍵字廣告不斷明確,但仍然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。總的來說,有以下幾方面原因:
  社會咖啡機管理理念不夠準確。
  重經濟建設、輕社會管理的思想仍然十分突出。一些地方領導幹部仍然只是重視經濟增長,招商引資、上大項目,追求GDP增長是他們的花店主要追求,對於社會民生建設缺乏興趣和熱情。蓋樓堂館所、公款接待、公款旅游、公款出國有錢,但辦教育、醫療、發放工人工資卻聲稱沒有錢。很多情況下,等到社會矛盾突出、突發事件發生時,他們才會想起社會管理問題,臨時抱佛腳。
  重視強勢群體權利、忽視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現象仍然存在。不少人有意無意把服務和執法的天平,傾向了強勢群體一邊。在徵地、拆遷、市容市政管理中,一些領導幹部更多地考慮既得利益團體和強勢群體的利益,對弱勢群洗碗機體生存和發展的困難關註不夠。一些城市不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,不恰當地提出“無攤販”城市,大大地擠壓了弱勢群體謀生的空間。
  管控思想嚴重、服務意情趣用品識淡薄。社會管理本來應該管理和服務並重,但相當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習慣於“管”“卡”“壓”,習慣於圍、追、堵、截,習慣於沒收財物、收費辦證、罰款了事。社會管理人員對於被管理和服務的對象具有心理和道德上的優越感,居高臨下、頤指氣使;對於群眾的需求和疾苦,缺少主動調查瞭解和上傳下達。
  社會管理主體不夠多元化。
  一些地方政府就像大保姆一般什麼都想管,管了很多管不了、也管不好的事項,“越位”“錯位”現象、公共權力侵入私人領域的現象經常發生。社會管理領域仍然存在著較為嚴重的政事不分現象,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嚴重,一些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實際成為官僚機構,成為“二政府”。一些本來應該由社會組織和市場解決的問題,政府卻承擔下來,耗費大量人力、物力和財力,效率不高,很多矛盾集中到政府身上,出力不討好。
  與此同時,一些社會管理領域出現空白。有些事情沒有人去管理,政府缺位,其他社會管理主體也缺位,使得一些地方黑惡勢力乘虛而入,禍害百姓,破壞正常社會秩序。近年來,一些城市頻繁出現的出租車罷運事件充分表明,一些群體的利益訴求無法正常表達,正當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。群眾越級上訪數量始終高位運行表明,一部分群眾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有效回應,社會矛盾在基層政府難以有效化解。
  社會管理方式不夠靈活。
  一是公民參與社會管理不夠。由於對政府自身定位不准,對社會組織的作用認識不足,對公民權利缺少應有的尊重,一些地方在社會管理中,仍然存在著簡單管理甚至粗暴管理的現象,社會管理主要採取單一行政干預手段,即政府憑藉政權力量,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組織制定、頒佈、運用政策和指令的方法,來實現國家對全社會的領導、組織和管理。很多時候,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程度仍然不高。
  二是對傳統社會管理資源和手段利用不足。傳統社會中“皇權不下縣”,基層社會更多的是依靠宗族和鄉紳治理。鄉規民約、社會習俗對於規範人們的行為、調節社會關係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特定的功能。但是,在社會改造的激烈過程中,這方面的資源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和利用,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、溝通協調。
  三是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解決的手段單一。雖然在形式上,我國已經建立了從調解、仲裁、覆議、訴訟到信訪、上訪等一整套的糾紛解決渠道,但是,還存在渠道不暢通、公正無保障、效力未確定的問題。很多時候,人們“信訪不信法”“信用不信理”。大量法院裁定後的案件又重新進入信訪渠道,最終由領導人批示甚至包案才能“息訴罷訪”“人走事了”。
  社會管理法規不健全。
  目前,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社會組織管理的基本法律,一些相關的條例和規範性文件,總體上數量少,層次不高,缺乏配套,有的可操作性不強,尤其缺乏問責與績效評估體系。對於如何規範大量的信訪行為,如何引導和利用社會輿論,如何引導和利用新興媒體,如何有效管理城市,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社會保障權益,等等,都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。
  社會管理載體不夠明確。
  隨著城市單位體制和農村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,“單位人”變成了“社會人”。發達國家社會管理的經驗表明,“社會人”最終要變成“社區人”,社區是實施社會管理的基本單元和最重要載體。我國的社區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有限,城市居民對於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不強、對於社區事務的參與度不高;另一方面,大量的城市外來人口特別是農民工基本上游離於社區之外,成為“漂泊的社會人”。
  所有這些問題都說明,只有改變既有的管理模式,政府從大包大攬中抽身出來,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公民自治的作用,才能真正實現“黨委領導、政府負責、公眾參與、社會協同”的社會管理新格局。  (原標題: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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